近日,李某某等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人将印有“依法监督为公平 匡扶正义敢担当”的锦旗送至崇左市检察院,对检察官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示真诚感谢。
案情回顾
李某某等四人因砍伐林木需要,与苏某某签订《采伐协议书》,约定苏某某负责采伐及结算单价。协议签订后,苏某某组织由周某某等人组成的砍伐班组,自带采伐工具对林木进行砍伐。后因砍伐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而成讼,法院认定砍伐班组与李某某等四人之间存在雇佣劳务关系,从而判决李某某等四人按雇佣劳务关系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等四人不服,经过申请再审程序后,向崇左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崇左市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砍伐班组与李某某等四人之间约定按每吨80元给付报酬,由砍伐班组自带油锯、卷扬机等工具设备进场施工,未设定具体工作时间,其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遂向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向自治区高院抗诉,自治区高院提审本案并改判,采纳了两级检察院关于砍伐班组与李某某等四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的意见。
典型意义
林木、甘蔗是崇左的主要产业,林木、甘蔗砍伐大多通过劳务用工完成,矛盾纠纷多发。通过本案对劳务用工承揽性质的认定,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案例指引,对规范林木、甘蔗砍伐劳务用工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群众清楚风险所在,自觉加强风险防范,更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下一步,崇左市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指引,切实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助力崇左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