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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求极致精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1-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崇左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广西甲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乙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入选《广西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2021年第一批)》五个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崇左市甲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包装饮用水因“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机构改革后改为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14.5元,并处60000元罚款。

2018年11月,崇左市乙纯净水厂(以下简称乙厂)因“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标,被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乙厂又因同样问题,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1.9元,并处50000元罚款。

因甲公司、乙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崇左市市场监督局分别于2019年3月、2019年8月、2019年11月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3件行政处罚决定。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

2020年4月,江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甲公司、乙厂的银行账户。2020年9月,江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将甲公司、乙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甲公司、乙厂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检察机关办案情况

2020年11月、12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服务民企活动,在走访调研甲公司、乙厂时分别了解到上述三个行政非诉执行案。甲公司和乙厂均表示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面临困难,而企业银行存款账户被冻结,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崇左市检察机关了解到,甲公司和乙厂均表示对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且甲公司和乙厂在被处罚后也都积极整改,后续两企业的食品安全检查全部达标。甲公司表示其日常经营面临困难,因此未能及时筹措资金缴纳行政罚款,导致案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乙厂则反映被行政处罚后更换了经营者,由于经营者交替时没做好交接工作,其直至案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企业账户被冻结才知道相关情况。甲公司和乙厂表示,现已认识到未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果,愿意积极筹措资金予以履行,配合案件执结,但因2020年受疫情冲击,企业经营非常困难,希望能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处罚款予以减免,促进民营企业的稳定发展。

了解相关情况后,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在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主动联系江州区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对行政非诉执行阶段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既促进涉案企业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又最大限度为涉案企业解决经营困难积极进行沟通交流,最终推动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免除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甲公司、乙厂则承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全额缴纳行政处罚本金。和解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乙厂分别于规定期限缴纳了罚款本金。江州区人民法院解除了乙厂冻结款项和账户,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甲公司、乙厂,解除甲公司、乙厂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的办理妥善平衡、解决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实现既维护法律权威、又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有序发展的双赢多赢效果。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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