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检察意见向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被不起诉人相应的行政处罚,有利于消除追责盲区,有力地推动了社会治理。为检察院这个做法点赞!”
这是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一起失火案后,对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给予的高度肯定。
2023年,大新县某村村民赵某因归堆焚烧木头处置不当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面积共计75亩,其中有林面积为61亩。
案发后,赵某主动投案,并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赔偿失火范围内林木所有者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经过采取补种等措施,失火范围内的林木长势良好。2024年3月,检察机关在开展社会调查与公开听证后,依法对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是否可以等同为“不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
“要严格区分刑事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标准,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严格把握案件的可处罚性。不能因为案件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标准,而轻易地认为对被不起诉人也免予行政处罚,使社会面产生‘不刑=不罚’的错误认知。”在案件依规定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后,承办检察官一语道破了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关键点。
行政检察部门对赵某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必要性和时效性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赵某的失火行为已经达到了行政处罚标准,并就该案可处罚性与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充分的交流讨论。
“虽然涉案林木的恢复状况良好,但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角度而言,火灾破坏了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影响森林发挥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因此,应依法对赵某过失导致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行政主管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意见书》,并对赵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赵某也积极配合,依法缴纳了全部罚金。
该案入选“全区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是崇左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办理众多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的一个缩影,也是深入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体现,更是开展精细化审查、做实“三个善于”的办案导向。
“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两法衔接’的重要一环和积极推动者,我们将进一步深化行刑反向衔接,确保罚当其错、罚当其责,努力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闭环治理。”承办检察官说到。
2024年,崇左市检察机关聚力打造行刑共治崇左样板,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476件,经审查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242人,有效破解“不刑不罚”问题,切实避免法律责任追究“空转”“掉线”,为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升温提质、赋能增效。